2008-6-19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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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huaxia 分类:科技
刑事辩护遭遇三难正在化解
“我给你讲个故事,你一听就明白了。”邓云林说:“我曾经承办过一起抢劫杀人案,接案后,我多次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可是承办人或者说要出差,或者说正忙着办理其他案件,没时间。没办法,五六天以后,我直接去办案单位找承办人,这回他躲不过,在接收了我的会见手续后,他告诉我,等领导批准后再通知我,可这一等又是十几天。打电话再催,承办人还是老一套说词。我实在忍无可忍又到办案单位找他,并气愤地告诉他,我要举报他,他已经违反了有关法规。他这才答应当天就找领导批示。几天后,我终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但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啦!委托人对我的工作非常不满,埋怨律师的工作效率太低,我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邓云林叹了口气:“这样的事我经历的太多太多。律师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证,谁还愿意办刑事案件?” “其实不只是会见难,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律师主要有3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上,这是诉讼活动中关键的一环,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进行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是显然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通过阅卷所获得的证据只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无法见到,证据来源非常有限。其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虽然确立了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这一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以‘认为有需要’等模糊语言来作为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权的前提条件。对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法院应当同意或不予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后的救济程序等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曾公开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重要执业权利,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做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三难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作者: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