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的约定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本次资产房地产律师置换置入资产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 "大龙总公司")持有的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3.30%的股权、大龙总公司持有的北京市大龙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8.26%的股权、大龙总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京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置入资产依审计值作价47800.10011房地产律师5万元,其中:(1)依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5)京会兴审第319号、321号《审计报告》,大龙总公司持有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3.30%的股权,以2005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307房地产律师36.563039万元。(2)依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5)京会兴审第320号、321号《审计报告》,大龙总公司持有北京市大龙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8.26%的股权,以2005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7629.964484万元。(3)依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房地产律师5)京会兴审第317号、321号《审计报告》,大龙总公司持有北京市京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2005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为9433.572592万元。 作者:TBLOG
2008-5-13 11:17:16
2008
May
13
Tues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