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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院判决被借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情介绍:

   2004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将李四名下的单位公房居住权永久转让给张三。张三支付转让款14万元,并入住了该房屋内。2010年,李四通知张三,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房。张三向单位支付15万元,公房产权人办理至李四名下。李四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张三。之后,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李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三又支付李四5万元,张三以使用了李四工龄,给李四的工龄补偿款。李四收到款后,仍未配合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张三委托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意见:

王律师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但从张三向李四支付房屋永久居住权款14万,以及支付成本价购房款15万,支付工龄补偿款5万元,以及自2004年起张三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的事实,房屋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原件均在张三处,可以证明张三实际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李四应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

《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转让永久使用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案涉房屋,李四要求张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原件交给了张三,之后房屋仍一直由张三居住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张三要求李四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分类: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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