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86 10-82254581

           全国服务热线

政府积极参与居民调解,居民状告政府——法院裁定“驳回”!


概要:某镇政府成为被告,我所王永灵律师代理镇政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介绍:2022年,某小区居民对于小区建大门的问题争吵不休,部分居民同意建,部分居民不同意建。该小区既无居委会也无业主委员会。当地镇政府经调研后,给小区居民发了份《建议方案》,建议他们投票决定是否建大门的问题。于是,反对建大门的居民将镇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镇政府行政“乱作为”,并请求撤销《建议方案》。


律师代理意见: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代理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指导行为;

《建议方案》明确表示,《建议方案》体现的是建议属性,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与表决,且达到法定同意人数后,上升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愿,才具备法律效力。

《建议方案》仅是对某小区相关问题的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力,且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判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号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建议方案》的内容可知,其不具有强制性,亦未与原告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并未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建议方案》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文章分类: 其他业务
分享到:

http://www.xzlawfirm.com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