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某镇政府成为被告,我所王永灵律师代理镇政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介绍:2022年,某小区居民对于小区建大门的问题争吵不休,部分居民同意建,部分居民不同意建。该小区既无居委会也无业主委员会。当地镇政府经调研后,给小区居民发了份《建议方案》,建议他们投票决定是否建大门的问题。于是,反对建大门的居民将镇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镇政府行政“乱作为”,并请求撤销《建议方案》。
律师代理意见: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代理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指导行为;”
《建议方案》明确表示,《建议方案》体现的是建议属性,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与表决,且达到法定同意人数后,上升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愿,才具备法律效力。
《建议方案》仅是对某小区相关问题的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力,且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判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号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建议方案》的内容可知,其不具有强制性,亦未与原告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并未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建议方案》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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