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孟某本人同意,担任孟某与网络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孟某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3日,孟某与网络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网络传媒公司需要,孟某担任主任岗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网络传媒公司以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孟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孟某不服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网络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西城仲裁委裁决网络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网络传媒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网络传媒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网络传媒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孟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丁赛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孟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代理意见:
丁律师在代理案件后,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二、关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本案中的《中宏网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市场运营部绩效考核办法》均没有向被上诉人进行公示或告知,并不能作为考核依据,且根据《员工手册》等规定绩效考核的作出有相应的程序,上诉人在劳动仲裁及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也没有提交关于被上诉人的其他考核记录,充分可说明上诉人实际上并没有落实执行所谓的考核制度,所以本案中的考核结果系上诉人主观作出,并不具有客观性。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三、关于工资差额。被上诉人每月都是固定发放工资且并没有任何绩效考核,所以被上诉人的工资为固定工资,上诉人所主张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年休假。年休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休假属于自动放弃年休假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丁律师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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