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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担责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9日,赵某驾驶车辆与唐某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唐某的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唐某的车辆维修金额为40190元。唐某的保险公司A公司向唐某支付赔偿款40190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对赵某的追偿权。赵某称事故发生时,自己是替老板李某开车去买材料,自己是驾驶人,老板李某是乘车人,老板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老板李某出具的雇佣证明材料。


律师意见:


A公司向唐某支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向造成车辆损害的第三方行使保险人代位追偿权。根据赵某提供的雇佣证明材料,赵某是因提供劳务时造成唐某车辆损害,赵某与老板李某系雇佣关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老板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板李某应向A公司支付赔偿款。


法院认为:


唐某与A公司签有《保险合同》,双方为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A公司依约向唐某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向造成车辆损失的第三者赵某追偿。因本案中,赵某与老板李某系雇佣关系,赵某是因提供劳务时造成唐某车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院支持由老板李某向A公司支付赔偿款。





文章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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