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白先生(化名)于2024年9月15日入职某美容美发公司,担任美发师,月工资8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5月30日,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将白先生月工资由8000元降至3000元(底薪+提成)。白先生认为未经协商一致,属于单方降薪,遂于2025年6月1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欠发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虽认可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但辩称:未签合同因已在微信中明确约定薪资待遇,视为已履行合同义务;降薪是为激励员工;未缴社保因公司账户不可用,且员工未主动提出;5月工资应优先抵扣社保个人部分。
【争议焦点】
1.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微信沟通能否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2. 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支付?起算时间及金额如何计算?
3.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
4. 工资发放:公司能否以“抵扣社保”为由扣发工资?
【代理策略】
本所王永灵律师代理白先生后,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论证:
1.微信约定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形式,未签订即构成违法;
2.降薪属变相变更合同内容:未经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
3.未缴社保+未签合同+降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不得随意抵扣:公司未实际缴纳社保,不得以“抵扣”为由拒发工资。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第一,关于2025年5月工资8000元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白先生当月正常提供了劳动,公司虽辩称工资应先抵扣社保个人部分,但其实际并未为白先生缴纳社保,故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全额支持白先生工资8000元。
第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的请求:仲裁委认定,白先生于2024年9月15日入职,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支持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5857.76元。
第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00元的请求:仲裁委审查认为,白先生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未明确列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解除理由,且其于2025年6月1日即提出解除,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6月工资的情形,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因公司已当庭认可双方在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并无实质争议,故仲裁委不予处理。
本案裁决合计支持金额:63857.76元
【律师点评】
王永灵律师指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隐性违法用工’案件。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微信沟通、口头约定、单方降薪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但法律对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有强制性规定,不能以‘习惯’或‘账户问题’为由推卸责任。劳动者在遭遇降薪、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提出解除并主张权利。”
本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
入职即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轻信口头或微信约定;
被迫解除通知书中要明确列出法定理由(如未缴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等),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保留好工资记录、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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