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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所律师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代理的马某某(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涉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与积极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佳结果。

案件亮点

成功争取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案发时年龄、认罪态度、退赔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认定:获不起诉,无需判处刑罚

违法所得依法处理:仅没收2000元违法所得,手机发还

案情简述

马某某(案发时17周岁,初中文化)经他人介绍,于20256月间,在明知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从外地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某地,以伪装身份、收取现金并带至外地转交他人的方式,收取、转移电信诈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马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

马某某于20257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721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2000元。

代理策略与过程

丁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梳理证据材料,并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

1.主体身份辩护:马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17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态度积极: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体现出真诚悔罪的态度;

4.主动退赔:马某某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00元,积极消除社会危害;

5.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丁赛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不起诉对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马某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的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同时决定:

1.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

2.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马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涉经济犯罪案件中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年龄、认罪态度、退赔行为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2.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及时介入和专业辩护,能够有效影响案件走向;

3.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落实。

律师寄语

丁赛律师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刑事追诉对他们而言,可能意味着人生的转折。本案能够获得不起诉结果,既是因为当事人积极悔罪、主动退赔,也得益于检察机关依法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坚持:尽最大努力,为每一个迷途的孩子争取重返正轨的机会。”


文章分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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