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蔡冬洁律师、金凤桥律师代理的刘某某(化名)与北京某映像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映像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部分改判并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多项核心诉求。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关联公司交叉用工、借调派遣、社保代缴等复杂情形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资差额、加班费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多项焦点问题。
【案件亮点】
1.成功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刘某某与某映像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争取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5275.9元
3.成功追回工资差额及欠薪:6月工资差额1000元、7月工资8275.9元
4.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83.35元
5.关联公司“借调”“代缴”抗辩未被采信:法院穿透表象,认定实际用工主体
【案情简述】
刘某某原在某重华宫公司工作,后经店长安排,于2024年3月起实际为某映像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由其负责人发放工资,并由其缴纳社保。然而,某映像公司始终未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
2024年7月26日,刘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某映像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工资标准、6月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未完全支持刘某某的主张。刘某某遂提起上诉。
【代理策略与过程】
蔡冬洁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论证:
1. 工资标准应为9000元/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店长明确承诺“每月不低于9000元(扣完社保后)”,且某映像公司未提出异议;
2. 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事实:2024年5月、6月实际仅支付8000元/月,构成欠薪;
3.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获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
4. 关联公司之间“借调”“代缴”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实际接受哪家单位管理、为谁提供劳动、由谁支付报酬,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主要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一审:双方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维持一审:某映像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75.9元;
改判支持:某映像公司支付2024年6月工资差额1000元(一审未支持);
改判支持:某映像公司支付2024年7月工资8275.9元(较一审7356元有所提高);
改判支持:某映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83.35元(一审认定无需支付);
驳回某映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关联公司交叉用工、借调、社保代缴等复杂用工模式时的裁判导向:以实际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提供情况为核心,穿透公司外壳,认定真正的劳动关系。
同时,本案也再次明确:
1.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借调、代缴社保等安排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挡箭牌”。
【律师寄语】
蔡冬洁律师表示:“本案的改判,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关联公司‘穿马甲’规避法律责任的明确否定。我们始终坚持:劳动者在哪里干活、听谁的话、由谁发钱,谁就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法律不会让‘借调’二字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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