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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终审逆转!我所袁银律师为客户成功挽回100万元损失

近日,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袁银律师代理的王某某(化名)与被上诉人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全额撤销一审不利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与投资风险边界争议案件,通过律师精准的法律论证和策略应对,实现了二审全面逆转。

案件亮点

二审逆转:一审判决退还10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二审全额撤销,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胜诉金额:避免承担100万元本金+数年利息+诉讼费,累计挽回损失超120万元

法律定性突破:成功区分“股权转让义务”与“公司经营预期”,认定上市计划仅为签约背景,非合同义务

风险边界明确:投资后公司经营不善、上市未果,属于投资风险,非出让方违约

案情简述

201484日,王某某与司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将其持有的承德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司某某。协议载明签约背景:目标公司即将启动融资、扩产及借壳上市计划,并由王某某全权总包运作上市。

合同签订后:

司某某于201488日支付100万元转让款;

201493日,目标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司某某正式成为持股2%的股东;

王某某持有的8%股份未发生变动(系转让其他股份,符合协议约定)。

后因目标公司增资扩股、整合并购、上市等计划未能实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停产停业。司某某认为王某某“未完成合同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10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不利)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未将其持有的8%股份中的2%转让给司某某,且协议约定的增资扩股、整合并购、上市等计划均未落实,公司停产停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

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

2.王某某返还转让款100万元及自201484日起的利息。

代理策略与过程

袁银律师在接受二审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

1. 厘清合同义务边界:区分“股权转让义务”与“公司经营预期”。王某某的核心义务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该义务已履行完毕;上市计划、增资扩股等仅为签约背景描述,并非合同约定的义务条款;

2. 风险提示抗辩:投资入股本身具有风险,公司后续经营不善、上市未果,属于司某某作为股东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能归责于出让方;

3. 工商登记已完成:司某某已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4. 法律适用纠偏:一审错误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于股权转让领域,混淆了股权转让与公司经营预期的法律关系。

二审判决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额采纳袁银律师的代理意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案涉公司增资扩股整合并购上市仅是签约背景,并没有约定或承诺,亦非附条件权利义务条款……签约后,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协议内容,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对于案涉公司经营风险被上诉人作为股东应当有义务承担,其诉求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司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司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中成功区分“合同义务”与“商业预期” 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

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出让方的核心义务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的核心义务是支付转让款;公司后续经营状况、上市成败等,属于投资风险范畴;

合同目的的法律界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取得股权,而非通过股权获得预期收益;不能以公司经营不善、上市未果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签约背景≠合同义务:协议中关于公司发展规划、上市计划的描述,如未明确约定为附条件义务条款,一般不构成出让方的合同义务;

二审逆转的关键:精准定位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有力论证股权转让义务与投资风险的边界。

律师寄语

袁银律师表示:“本案二审能够成功逆转,关键在于厘清了股权转让合同中‘义务’与‘预期’的法律边界。投资入股,收益与风险并存。公司后续经营不善、上市计划受挫,固然令人遗憾,但这属于投资者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出让方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将投资风险转嫁给股权出让方,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这个案子也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与商业预期的描述,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文章分类: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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