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某矿业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比例为30%。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评估投资风险,原告分别于2025年5月、8月向被告发出《审计函》及《关于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的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核心财务资料。
被告收到函件后未作任何书面答复,亦未配合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原告遂委托本所袁银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依法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前置书面请求程序?
2. 原告查阅范围是否包括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核心财务资料?
3. 原告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律师策略】
袁银律师团队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程序合规性:梳理并提交原告已向被告寄送书面函件及签收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履行前置请求程序;
查阅范围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及《会计法》相关条款,主张股东查阅权应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
专业人员辅助查阅:依据公司法第57条第3款及司法解释,申请法院支持原告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反驳对方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范围过宽”“目的不正当”等抗辩,强调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如下:
1.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提供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含总账、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
2. 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查阅上述资料,查阅时间不超过连续15个工作日;
3. 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
股东查阅权不限于会计账簿,还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这是保障股东真实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必要手段;
股东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有效解决了非专业股东无法独立完成复杂财务资料审查的现实困难;
公司拒绝配合股东知情权行使,需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及不利后果。
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也为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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