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马某与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马某的二审代理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0日,赵某开始在运输公司担任配送员,负责西城区百万庄片区的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5日,赵某在工作中突然猝死。妻子马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赵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西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运输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马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丁律师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代理意见:
丁律师在代理案件后,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429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关于工资结算方式问题。
赵某在入职初期,已经与上诉人协商确认了工资支付方式即一日一结,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协商变更为按周结算及半月一结。双方已就工资结算时间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并非结算时间不固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所以,被申请人按结算工资的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且关于上诉人所称是不定期结算,实为上诉人为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二)关于自备交通工具问题。
劳动者自备交通工具,并不是排除属于劳动关系的理由,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自带交通工具或自行准备工作设备非常常见,只要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便构成劳动关系;且2020年10月20日-10月31日期间,赵某也是使用公司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送货,11月份开始才改为使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所以,上诉人的这一理由并不成立。
(三)赵某在工作中接受上诉人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日常配送及其他管理规定亦适用于赵某,与上诉人存在从属关系。
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时所提供的证据,上诉人会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日常工作安排、考勤规定、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也包括京东的一些配送要求(因上诉人是京东的合作商,所以上诉人也会要求其员工遵守京东的相关配送要求),这均属于对在职员工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职员工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去执行,赵冰亦是如此,且上诉人平日也要求每人在早上6:50前必须到达站点,并召开早会发部工作任务及工作纪律等,事假、病假无法上岗需请假,此均可以证明实际上是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的;且赵冰在工作中,上诉人也根据安排为其统一订制工作服,并要求赵冰安装使用相应的工作软件,每日由公司领导李大为、李大庆根据员工所属片区安排配送任务,此均可证明上诉人与赵冰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四)赵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上诉人也向赵某支付劳动报酬。
上诉人与京东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上诉人的主营项目系负责京东物流中大家电商品的送货上门服务,赵某在上诉人处亦负责具体的配送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五)赵某的前一份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并没有关联,也不能直接推导出赵某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推理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丁律师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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