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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加盟被骗,律师成功维权


案情介绍:


200910月,贺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服装经销协议》。合同签订后,贺某发现该公司的产品与其宣传严重不符,导致进货根本没有销路。万般无奈之下,贺某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代理维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合同及相关的宣传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服装经销协议》,并退还购货押金68800元。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装经销协议》名为经销,实际为特许加盟合同。

被告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属于特许经营。经销是买卖关系,买方的经验模式店面设计商标商号等均无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不具备特许人的条件

特许人应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并有至少两家直营店。被告开庭时承认,没有直营店。

三、被告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本合同

1被告并未做到信息披露。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被告并未提前30天给原告提供合同文本,也未披露任何信息。

   2被告明知自身品牌既非注册商标,又非国际品牌的情况下,将作为国际品牌进行宣传。其宣传资料中称“国际大牌,平民价格” “享誉国际多年,现在进军中国大陆市场”还宣称“自有工厂”“工厂数千人大规模生产” 均属故意陈述虚伪事实的行为。

由于被告的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欺诈行为,使原告无法对是否加盟以及加盟前景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而做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因此原告在签约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作为合同被撤销的过错一方,理应将原告已交的68800元押金金予以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服装经销协议》中既包括了商标等经营资源的使用,又包括招牌设计、装修风格、企业识别系统等经营模式的统一,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某某公司在其特许店经营手册中称:##服装享誉国际多年;自有工厂,数千人大规模生产等情况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贺某受某某公司上述虚假陈述的影响,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某某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贺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贺某作为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贺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服装经销协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68800元。



文章分类: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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