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日,江苏某家具公司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案外人王某在承保人员清单内。2019年11月30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后鉴定为工伤,江苏某家具公司与北京某保险公司因理赔发生纠纷,江苏某家具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江苏某法院。雄志律师事务所刘春娇律师作为北京保险公司代理人代理该案件。
律师意见:
刘律师分析本案材料后,认为该案管辖存在错误,遂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江苏某家具公司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案由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该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且北京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不在江苏某法院辖区,江苏某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
江苏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江苏某家具公司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其诉称在保险期间内其雇员受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故本案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保险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某某区辖区内,现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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